8月25日,国家食药总局发布《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并要求于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变更该保健食品名称。公告一出,业内哗然,因为此公告涉及到1000多种保健食品,将被迫改头换名。按照公告规定,改名时间窗口大限将至。
三个月前,国家食药总局突然发布了《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内容大家也已经相当熟悉了:保健品名称中不得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的相关文字。这意味着我们很多企业必须改掉已经沿用多年的产品名称,改头换面,重新再来。就我自己来说,其中的损失已经令我发愁不已,行业同仁们想必也是深有同感。
但除了发愁,我对此次的公告也有着颇多的不解与困惑。这些年保健品行业在主流舆论中的口碑并不太好,行业发展的良莠不齐的现状,也确实需要监管部门加大力度去规范,保证其良性发展。然而这次公告的内容确有矫枉过正之嫌,下面我想就自己的经验与掌握的相关信息,大胆对这个公告提出几点质疑。
公告是否在法律法规的层面站住脚
这一点我觉得是相当重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务院相关法律文件中,并没有找到保健食品名称不能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的相关文字的条文。因此,这个公告的内容在法律法规层面是站不住脚的,有悖于法律精神。
此外,公告中只明确了企业的责任与义务,但企业为此付出的损失却必须全部自行承担。法律中已规定,由行政机关变更行政己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应该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赔偿。但公告中只字未提对企业损失的赔偿举措,似乎也和现行法律法规不合。
公告是否打了自己的练
据我了解,在2012年国家食药总局就曾发布过《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其中的第五条中(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声称两个及以上功能的产品,不得使用功能名称作为通用名。也就是说,保健食品名称是可以还有含有表述功能相关文字的。三年之后的突然翻脸,似乎有点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意思。政策朝令夕改,令企业疲于应对。
公告的起草过程是否合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立法程序规定》中都有规定,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行业协会、基层执法人员和公民的意见。但是该公告作为一个实际上的立法性文件,并没有经历广泛听取意见的阶段就贸然发布了,在程序上是操作不当的。
公告的内容否有不严谨之处
公告本身的内容也有欠缺严谨之处。其中对何为表述产品功能的相关文字的概念阐述地很不清晰,监管部门与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很多问题。究竟是仅公告中列出的那27个词不能用,还是与之相近的都是禁止的,这些都是一头雾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