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9日国家食药总局关于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草案中出现了令行业倍感鼓舞的33条款:
第三十三条 以电话、会议、讲座等形式销售食品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这即意味着只要企业依法持有食品经营许可,便可以在经营活动中采用会议讲座的销售模式。长久以来,悬在行业同仁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终于被以新食品安全法配套法律的形式,正式拿下。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实施后,会议讲座是否合法,将不再是困扰行业同仁的法律问题!
而就在6个月前,113条款的出现令整个行业蒙上一层暗影。条款中规定:不得以讲座、体检、科普宣讲等形式非法宣传和营销保健食品。
此条款若被写入新食安法实施条例中,众多以讲座、科普等传统形式宣传和营销保健品的企业或将被置于不被法律所认可的危险境地中,本不受监管部门待见的会销行业将受到有法可依的严厉打击。
如此苛刻的条款,曾经引起保健品行业同仁的群起抗争。实质上,113条款并非什么新鲜产物,早在2013年的打“四非”行动中就有体现,当时就把“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作为打“四非”中的“非法经营”加以打击。
至于在地方监管层面,关于会议讲座的歧视性规定屡屡出现。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之前,我们看看那些曾经令当地企业置身于灰色边缘地带的规定吧:
3月
2015年3月27日,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决定从即日起到12月31日在全省集中开展“飓风行动”。“飓风行动”打击对象包括“以中老年人为对象采取会议营销的方式销售保健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5月
2015年5月26日,湖南怀化监管部门下发通知:食药监局将加大对以会议、讲座、免费体验等方式违法宣传销售保健食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6月
6月广西食药局发出通知,明文提出打击会销行为,这是全国首个省级监管部门,在正式文件中明确提出打击会销行为;
9月
9月重庆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三部门联合发布通告,禁止以“会议”、“讲座”、“体验”等方式进行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推销食品和保健食品;
会议营销的法律地位,通过实施条例给予认可,我们有理由发出欢呼。但是,我们还必须看到,在健康服务业的其它销售形态中,还存在类似会销的种种歧视性规定。严格来讲,无论是会议营销,还是体验营销,或者是旅游营销,都只不过是健康服务业中的一种销售形式而已,销售形式本无罪,我们应该严格关注其中的销售过程和程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不得夸大宣传,不得无证经营,不得欺骗欺诈顾客,这样的执法监管和舆论监督才有建设性的力量。唯有程序正义,过程规范,在构建健康中国的宏大背景下,会议营销、体验营销、旅游营销,将共同铸造一个恢弘的中国健康服务产业!